深圳首创,生前预嘱写进了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

6月23日下午,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修订稿,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“基本法”迎来2.0版。

在“临终决定权”上,深圳新修订的《医疗条例》做出了大胆突破,如果病人立了生前预嘱“不要做无谓抢救”,医院要尊重其意愿,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。

第七十八条  


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,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,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:


(一)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、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,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,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。



《我的五个愿望》

新修订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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